苏教科〔2020〕1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扭转不科学的科研评价导向,坚决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顽瘴痼疾,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不断提升高等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时代我省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现就深化我省高等学校科研评价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要求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建立导向明确、客观公正、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多元的评价方法。聚焦科研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入手,大胆突破,尽快形成支撑创新人才培养、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符合科研规律、突出质量贡献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
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加强科研评价文化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 践行诚信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
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在减少评审项目数量、改进评价机制、提高质量效率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有效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使科技资源配置更加高效,促进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潜能活力竞相迸发,努力培养和建设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科研队伍。
二、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鼓励创新。遵循科研工作规律和科研人员的成长规律,按照“鼓励创新、服务需求、科教结合、特色发展”的原则,加强顶层设计,坚持统筹谋划。简化优化科研评价工作流程,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并形成长效机制。
真实公平、客观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推行同行评价,引入国际评价,进一步提高科研评价活动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坚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分类评价、注重绩效。根据不同科研活动的特点,科学、合理设立分类评价目标和指标,研究制订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评价程序,注重科研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
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体系
(一)建立科研人员的分类评价体系。建立与岗位特点、学科特色和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评价指标,重点考核科研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履职绩效、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对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人员实行差别化评价。
在自然科学领域,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情况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研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员,着重评价工作绩效和社会影响力,引导其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服务发展水平。
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文化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主要从事文艺表演及创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艺术表演、作品创作、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的能力和绩效。
(二)建立科研创新平台和创新群体的分类评价体系。在科研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申报、评审和验收等工作中,重点考核研究水平、创新能力、队伍建设、社会贡献和协同绩效等。
对于重点实验室,将原始创新、人才培养和学术贡献作为主要评价内容,着重评价原创性突破、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情况。
对于协同创新中心,将创新质量、创新贡献和机制创新作为主要评价内容,着重评价解决国家及区域重大战略需求的能力和实际贡献。
对于重点研究基地,将理论创新、文化传承和创新、资政服务作为主要评价内容,着重评价重大基础理论研究、重要文献整理、重大决策咨询及行业规划战略研究等方面的贡献。
对于创新群体(团队),实行以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与合作机制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着重评价团队协同攻关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贡献。
(三)建立科研项目的分类评价体系。在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等工作中,重点考核项目实施效果和代表性成果的创新点和贡献度。
对于基础研究项目,着重评价代表性成果水平及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
对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着重评价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的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
对于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着重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及其在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对于应用示范类项目,着重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四)建立科研成果的分类评价体系。科研成果评价以强化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研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导向,淡化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奖项数等数量指标,重点考核研究成果质量、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不得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
对于基础研究类成果,着重评价新发现、新理论的科学水平和科学价值以及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对学术论文的评价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及国内期刊论文所占比例,不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成果判断直接依据。
对于应用技术类成果,着重评价成果的创新性、成熟度及转化应用情况。对专利的评价强化高价值专利的创造和专利的转化运用。
对于软科学研究成果,着重评价研究成果的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强化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时发挥的作用和影响。
四、建立健全多元长效的评价机制
(一)建立健全多元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公平、公正、透明的开放评价规则,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项目的非常规评审机制。 鼓励将科研评价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在院系和专业设置、岗位聘任和考核、资源配置、学科评估、研究生教育等工作中合理使用科研指标。
(二)建立健全长效评价机制。根据科研类型、科研群体、科研平台和科研成果的不同特点,适当延长评价周期,简化评价程序,注重评价实效,不断提高科研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长效性。注重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评价与长期评价相结合,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克服评价考核过于频繁的弊端。
(三)加强对科研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高等学校是深化科研评价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校内科研评价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克服“五唯”问题,细化工作职责、强化校内协同、层层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广大科研人员在深化科研评价改革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和完善适合本校实际的科研评价制度。
各高等学校在贯彻实施本《意见》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告省教育厅科技处。
江苏省教育厅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