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优化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管理,提高省社科基金使用效益,激发社科界创新活力,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省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快建设社科强省,构筑思想文化引领高地,根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的管理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弘扬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 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为建设社科强省、构筑思想文化引领高地服务。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用于资助江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
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具有江苏特色和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支持基础理论和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支持冷门学科和绝学研究,支持有利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基础建设等。
第四条 省社科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根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 号)的相关规定,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以及项目责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 组织实施省社科基金项目,应当坚持正确导向,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选题引导、自主申报、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兼顾平衡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省社科基金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指导意见,对省社科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审定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省社科基金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三)审定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审定省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省社科基金项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具体负责省社科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定期向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省社科基金管理工作;
(二)执行和落实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实施省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三)受理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
(四)监督和检查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组织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审核、鉴定、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六)承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委托的有关工作;
(七)承办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江苏省内的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
(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系统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项目申请人或者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
(四)跟踪管理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对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办省社科规划办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根据省社科基金管理工作需要,从国家社科基金通讯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设立学科专家组并动态调整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定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对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
(二)评审省社科基金项目,提出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建议;
(三)对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重要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审核;
(四)推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第三章 选题与申报
第十条 省社科基金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
省社科规划办建立“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征集系统”,常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选题,适时组织专家学者对征集到的选题进行论证和评议,从中遴选优秀选题,并结合省委省政府研究工作需要,将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列入省社科基金项目课题指南,报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申报公告或课题指南的形式发布。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每年发布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公告或课题指南。
第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设立重大项目、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外译项目、基地项目、省市协作项目、专题研究项目、智库研究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
省社科基金项目类型根据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一)重大项目资助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学科建设中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江苏改革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前沿性问题和重大实践经验研究,以及具有江苏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重大问题研究;
(二)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青年项目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根据年度项目评审情况,设立一批自筹经费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给予经费资助;
(三)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先期
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四)外译项目资助翻译出版体现江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较高水平、有利于扩大江苏文化和学术国际影响力的成果;
(五)基地项目资助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根据基地发展方向和特色优势开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
(六)省市协作项目资助服务于江苏省各设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地方特色文化研究;
(七)专题研究项目资助贯彻落实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对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八)智库研究项目资助江苏省重点高端智库、重点培育智库等研究机构围绕党和政府需求开展的决策咨询研究;
(九)特别委托项目资助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要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在申报公告或课题指南发布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受理期限以通知公告中的期限为准。
第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
(二)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
(三)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同意承担信誉担保。
第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正式受聘于江苏省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党政机关的研究人员(含港澳台研究人员);
(三)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四)重大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重点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承担和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其他项目类型申请人具体要求参照当年申报公告。
第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一般应根据申报公告的
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但须征得参加者本人同意。
第十八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同年度同批次只能申请一个省社科基金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同批次其他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课题组成员最多参加同批次两个项目的申报。
有在研(申报截止日期前未获批准结项)国家、省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但申报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专题研究项目的除外。
有在研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专题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同类型项目。
第十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不能履行信誉担保的,不受理申报。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按照《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三年申报资格;如获准立项即作撤项处理、追回已拨经费,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科研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记入“黑名单”,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必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把关,对申请书填报内容是否属实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意见,并在受理截止日期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四章 评审与资助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受理的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专家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其他类别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根据项目特点按照相应程序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评审省社科基金项目,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研究价值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明纪律, 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评审不受干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学科专家组成员申请本批次项目的,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况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建议进行审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省社科规划办应当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天。在公示期内,凡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意见,省社科规划办予以调查核实;凡实名提出书面意见的,省社科规划办在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资助
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资助的, 省社科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责任单位及申请人。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把立项课题的管理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科学研究计划,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接受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及省社科规划办的督促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省社科规划办对各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作出省社科基金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变更项目名称;
(二)变更项目负责人;
(三)变更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
(四)变更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变更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两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第三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规划办可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三)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三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规划办可以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四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三十七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不配合省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六)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未按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的,省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批评、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或限制以后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资格。
第六章 验收与推广
第三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对各类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验收。
第四十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专著。省社科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有关结项材料。
第四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匿名鉴定制度。
第四十二条 鉴定专家由省社科规划办从国家社科基金通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产生,由3名专家组成鉴定小组。
第四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为专著的,须鉴定通过后方能出版。应用对策研究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的,其核心观点或重要对策建议原则上应当在省委宣传部《宣传工作动态社科基金成果专刊》上刊登后才能结项。
第四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
(一)鉴定结果为“合格”的项目,省社科规划办颁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二)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尚未到资助期的项目在收到修改复审通知后半年内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修改说明和修改后成果各一份,经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审核并获得通过的,颁发结项证书,审核不能通过的,按终止处理;已到资助期或被列入清理范围的项目,不再给予修改复审机会,按终止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以系列论文为最终成果形式的省社科基金项目(重大项目除外),论文被 CSSCI 收录 3 篇(重点项目 5 篇)以上,且必须紧紧围绕项目研究核心内容;
(二)项目研究核心成果获得省部级社科奖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围绕项目研究核心内容提出的理论、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省直有关部门采纳;
(四)立项通知书明确的其他免于鉴定条件。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省社科规划办审定。
第四十六条 实行最终成果鉴定意见复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社科规划办申请复核。项目负责人申请复核时,需说明理由,并由3 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同一项目成果只能申请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四十七条 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项目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计划和目标完成,最终成果符合预定的形式、数量和质量;
(二)鉴定符合程序并获得通过;
(三)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四)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未有异议或发生纠纷;
(五)项目档案材料齐备,管理完善,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八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注“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字样。
第四十九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积极宣传推介省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及时摘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 7 月印发的《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